证券代码:000672证券简称:上峰水泥公告号:2024-075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日现场会议时间:3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38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1号E单元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甘肃上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网上投票时间:
2024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2024年11月15日上午9日,网上投票时间为:15-15:在任何时间。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会议合法有效,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338名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556、400、044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869%。
其中,现场投票股东3人,代表543、242、933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873%。
335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13、157、111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335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13,157,111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6%。
其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网上投票的中小股东335人,代表13、157、111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定律师出席并见证了股东大会。
二、二。法案审议表决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的方式,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具体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续聘的议案》;
同意555、514、7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9%;反对714、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弃权1704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3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为:同意12、271、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权的93.2716%;反对714、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表决权的5.433%;弃权170、4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1.2951%。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总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张雪婷、叶敏华现场见证了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有限公司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甘肃峰水泥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标准、网上投票规则、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有限公司2024年第九届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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