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0股票简称:安乃达公示序号:2024-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批准〔2023〕2767号)允许申请注册,并且经过上海交易所允许。安乃达传动技术(上海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2,900.00亿港元,每股面值金额为1.00元,发行价金额为20.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金额为59,624.00万余元,扣减证券承销及承销费等发行费(没有企业增值税)rmb8,255.52万余元,具体募集资金净额金额为51,368.48万余元。以上募资已经全部到帐,容诚会计师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6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00Z0021号)。
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代表人及储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业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资采用专用账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具体情况
公司在2024年7月26日举办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由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主体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拟设立募资帐户,用以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采用与管理方法,并和承销商、金融机构签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企业董事会同意以上开设募资重点帐户以及后面相关的事宜,并准许受权老总/经理以及受权工作人员实际申请办理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企业2024年7月27日公布于上交所网址(www.sse.com.cn)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06)。
为加强企业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前不久,公司与承销商博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乃达科技(天津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乃达科技”)及其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承销商博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乃达传动技术(江苏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苏安乃达”)及其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四方监管协议》内容和上海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不会有重要差别。
截止到2024年8月5日,以上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中,企业称之为“招标方一”,分公司安乃达科技(天津市)有限责任公司、安乃达传动技术(江苏省)有限公司简称“招标方二”,以上“招标方一”、“招标方二”统称“招标方”。开户行称之为“承包方”,承销商博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为“丙方”,所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所示:
(一)招标方二已经在承包方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二“安乃达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工程项目”或“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提产新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二)双方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做为甲方保荐代表人,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服务承诺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对招标方募集资金的管理方法事宜执行证券承销岗位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
丙方可以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甲方和乙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看。丙方最少半年对招标方现场勘察时要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状况。
(四)招标方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许伟功、钱铮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打印招标方二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二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二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五)承包方分月(每个月20日前)向甲方二出示真正、精确、完备的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赠给丙方。
(六)招标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总计从募集资金专户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00万余元且达到发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招标方应当立即以发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七)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同时按《四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需求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拆换保荐代表人不受影响《四方监管协议》法律效力。
(八)承包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丙方出示银行对账单,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专用账户材料情况的,招标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要求下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觉招标方、承包方未按照约定执行本协定的,必须在知晓相关客观事实后立即向上海交易所书面材料。
(十)《四方监管协议》自多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并按规定注销的时候起无效。
(十一)《四方监管协议》一式捌份,多方各持一份,向上海交易所、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上报一份,其他留招标方一预留。
特此公告。
安乃达传动技术(上海市)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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