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通稿(编写吴晓璐)5月7日,证监会公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7号:关于境内企业由境外场外市场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监管要求》。
最近,某境外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递交了转到境外证券交易所发售(下称“海外转板上市”)申请,在不履行海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售备案手续的情形下,进行海外上市。以上行为违反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有关规定。
证监会表明,依据《试行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海外首发上市所指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各类活动,境内企业境外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并不属于办理备案管辖范围;《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海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是上市,理应境外递交首发上市申报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办理备案”;境内企业海外转板上市的,理应按照海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售有关要求,境外递交转板上市申报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办理备案。
依据《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试行办法》实施之时(即2023年3月31日),已经在海外递交转板上市申报文件、没获海外监管部门或是境外证券交易所赞同的境内企业,理应境外转板上市完成前执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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