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3证券简称:中闽能源公告号:2024:-053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仲裁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中闽(福清)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风电”)为仲裁申请人。
●所涉及的金额:三起仲裁案件合并并并增加仲裁请求后,所涉及的金额暂定为185、975、52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审理,最终裁决结果不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不确定。
一、本次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福清风电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与西门子歌美萨可再生能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马头山、王母山、大帽山三个风电场项目的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纠纷。福清风电因案件涉及三份独立合同,按三起案件申请立案。2024年9月24日,福清风电收到仲裁委员会关于三起案件的仲裁通知。具体情况见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中闽能源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号:2024-037)。
二、二。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仲裁委员会(2024)第00562号文件,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合并了三起案件。2024年11月8日,福清风电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合并仲裁请求确认及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合并和增加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应立即更换《中闽福清马头山风电场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中闽福清王母山风电场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中闽福清大帽山风电场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等54套G114-2.5MW风电机组叶片;
2.如果第一次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或者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更换义务,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因更换54套G114-2.5MW风力发电机组叶片而造成的181、146、780元(暂定)损失。;
3.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发电损失金额为3、717、746.08元(暂定);
4.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万元、15万元、96万元;
5.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依法承担。
最近,仲裁委员会发出了接受变更请求的通知,决定接受申请人提出的新的仲裁请求。
三、本公告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的仲裁是公司子公司作为申请人与风机制造商之间的设备质量纠纷。公司子公司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风机安全风险,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由于仲裁案件尚未审理,最终裁决结果尚不确定,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是否仍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应披露但未披露。
特此公告。
中敏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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