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号:601233股票简称:桐昆股份公示序号:2024-066
本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具体内容的实际、准确和详细负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批准〔2021〕2201号文审批,桐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桐昆股份”或“企业”)以非公开形式发售人民币普通股123,588,456股,每一股发行价金额为15.94元,总共募资rmb1,969,999,988.64元,坐扣包销和证券承销花费7,075,459.39元(未税)之后的募资为1,962,924,529.25元,已经从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汇到企业募资资金监管账户。以上到位资金另扣减审计验资费、律师代理费、法律规定信息公开等费用别的发行费1,154,328.73元(未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961,770,200.52元。以上募资及时状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检审,出具了天健验【2021】526号《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企业依照规定对募资实施了专用账户存储系统,并和承销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资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再次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具体情况
公司在2024年8月27日举办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职工监事第九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举办桐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企业2024年年8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58)。
因为以上募投项目一部分变动,为加强企业募资管理和使用,维护债权人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需求,公司及募投项目建设主体浙江省恒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下列统称“招标方”)、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分行(下称“承包方”)、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再次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下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和上海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会有重要差别。此次签署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存储如下: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公司在承包方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浙江省恒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量20万吨级高档防水腻子工程等募资资金投向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应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
2、双方理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3、丙方做为甲方保荐代表人,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服务承诺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对招标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应用执行证券承销岗位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
丙方可以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甲方和乙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看。丙方每上半年度对招标方现场勘察时应该同时检查专用账户存放状况。
4、招标方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朱星晨、张艳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复制招标方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应该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5、承包方分月(每个月5日前)向甲方出示真正、精确、完备的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赠给丙方。
6、招标方1次或12个月以内总计从专用账户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且达到发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收益(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公司及承包方应当立即以发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明细。
7、丙方有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的,理应将这些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按照要求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拆换保荐代表人不受影响本协定法律效力。
8、承包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甲方出示银行对账单,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专用账户情况的,招标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要求下单方停止本协定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觉招标方、承包方未按照约定执行本协定的,必须在知晓相关客观事实后立即向上海交易所书面材料。
10、本协定一切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书,需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因而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1、本协定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并按规定注销的时候起无效。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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