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股票简称:国旅联合公示序号:2024-临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上诉人
●诉请的非法获利:rmb36,831,225.38元
●对上市公司盈利的危害:目前还无法断定此次公示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盈利的危害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接到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昌红谷滩人民法院”)发送的《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4)赣0113民初137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此次起诉的相关情况与事实认定
上诉人:国旅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一: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下称“毅炜项目投资”)
被告人二:卢郁炜
第三人:北京市新线路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市新线路”)
2020年12月,上诉人与两被告签署《关于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诉人转让被告人毅炜项目投资拥有第三人北京市新线路的股份,两被告服务承诺完成第三人2020年度至2022年度最少纯利润,与两被告开展对赌协议。约定书,上诉人转让被告人毅炜项目投资拥有第三人北京市新线路28%的股份,转让结束后上诉人拥有第三人85.9305%的股份;转让款9,940万余元,第一期7,000万余元在上诉人股东大会审议准许本次交易且股权交割产权过户结束后30个工作日日付款,第二期2,940万余元,依据第三人是不是完成2020年度至2022年度约定的纯利润,上诉人对应的付款或抵税被告人毅炜项目投资应向原告付款的收益赔偿款;股权转让款不能抵税被告人毅炜项目投资应向原告付款的收益赔偿款的,被告人毅炜项目投资需再次向原告付款盈利赔偿款;若业绩补偿期内第三人每一期纯利润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服务承诺盈利,则被告人毅炜项目投资向原告开展盈利赔偿,被告人卢郁炜对于此事承担责任确保。
被告人因没完成标的公司(第三人)2021年度业绩承诺。南昌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3)赣01民终5470号起效一审判决对此作出了解决。
2023年4月20日,亚太地区(集团公司)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示《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亚会核字(2023)第01620001号】,评定:第三人北京市新线路2022年度净利润为459.81万余元,没完成2022年多度业绩承诺3,650万余元。依据约定书,被告人毅炜项目投资需要对没完成2022年度服务承诺销售业绩一部分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3,344.98万余元。被告人卢郁炜需要对被告人毅炜项目投资业绩补偿责任承担责任确保。上诉人向两被告出函要求履行业绩补偿责任,但两被告无动于衷。
二、此次诉请
上诉人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提出以下诉请:
1、要求判令被告毅炜项目投资向原告付款2022年度盈利赔偿款3,344.98万元及合同违约金(以3,344.98万余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三,从2023年5月21日测算至结清之日止,暂测算至2024年4月12日为3,281,425.38元)。
2、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毅炜项目投资向原告付款为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10万余元。
3、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卢郁炜对被告人毅炜项目投资上述第1、2项的债权债务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担保。
4、此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担负。
三、此次起诉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因此案并未开庭审判,企业暂且不能分辨对公司盈利产生的影响。本公司将立即公示相关事项的工作进展,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别的并未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
除上述情况起诉事宜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会有别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诉讼事宜。
五、备查簿文档
1、《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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