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6股票简称:金辰股份公示序号:2024-08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境外投资简述
营口金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2年6月28日举办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投资设立金辰智能制造华东基地的议案》,允许企业计划在苏州市太湖科技产业园,投资设立“金辰智能制造系统华东地区产业基地”,项目总投资额为4亿人民币,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2年6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公布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金辰智能制造华东基地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44)。
2022年11月16日,企业公布了《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辰智能制造华东基地项目进展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89),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市金辰智能制造系统有限公司作为一期项目建成后行为主体,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205062022B00464),并和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签定《苏州市区产业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上公布的相关公告。
二、项目投资工作进展
为担保金辰智能制造系统华东地区产业基地项目建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市金辰智能制造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苏州市金辰”)将成为二期项目建成后行为主体。前不久,苏州市金辰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205062024B000136),并和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签定《苏州市区产业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本次交易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内容
(一)合同主体
出让人:苏州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买受人:苏州市金辰智能制造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二)土地转让面积与位于部位
合同项下转让土地编号为:苏吴土地2023-WG-6号,土地占地面积英文大写:壹万捌仟零捌点陆平米(小写字母:18,008.6平米),在其中转让宗地面积为英文大写:壹万捌仟零捌点陆平米(小写字母:18,008.6平米)。
合同项下的转让土地位于吴中区光福镇查西街西边、田舍大道南端。
(三)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用途为工业土地。
(四)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为50年,以交货土地资源之日起计算;原划转(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领转让相关手续,转让年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五)合同项下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陆佰零伍万零捌佰玖拾元(小写字母:6,050,890元),每平米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陆元(小写字母:336元)。
合同项下宗地订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壹万零壹佰柒拾捌元(小写字母:1,210,178元),订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六)支付方式:合同签署的时候起3个工作日后,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款。
(七)买受人需在按照本合同规定结清本宗地所有转让合同款后,持合同规定和转让合同款交纳凭据等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备案。
(八)买受人允许本合同项下土地工程项目在2025年08月12日以前动工,在2027年08月12日以前完工。
买受人不能按期动工,需提前30日向出让人明确提出延建申请办理,经出让人允许延建造的,其工程竣工时长相对应延期,但延建时限不能超过一年。
(九)关键合同违约责任
1、买受人理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准时付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款。买受人不能及时付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自欠缴当天起,每天按诉讼时效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交纳合同违约金,延期付汇超出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无法付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出让人有权利终止合同,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同时可要求买受人赔偿责任。
2、买受人因个人原因停止此项目投建,向出让人明确提出停止执行合同规定并请求退回土地,出让人报检原准许土地交易策略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各自按下列承诺,退回除本协议约定订金之外的或者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款(不计入贷款利息),取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土地范围之内已有的建筑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以规定买受人消除已有房屋建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复场地平坦;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土地范围之内已有的建筑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要给予买受人一定赔偿:
(1)买受人在协议约定开建时间期满一年前不得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订金倒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款;
(2)买受人在协议约定开建时间超过一年但没满二年,并且在期满二年前不得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需在扣减本协议约定订金,并按照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下的预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款退回买受人。
3、买受人导致土地闲置,闲置不用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当依法交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两年以上且没有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利免费取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买受人无法根据本合同规定时间或允许延建所再行承诺时间开工建设的,每延迟一日,需向出让人付款等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总金额0.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利要求买受人再次履行合同。
买受人无法根据本合同规定时间或允许延建所再行承诺时间完工的,每延迟一日,需向出让人付款等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总金额0.1‰的违约金。
5、买受人按照本合同规定付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出让人必须按本合同规定准时交货出让土地。因为出让人未按期给予出让土地而致使买受人本合同项下土地占据延期,每延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买受人早已收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1‰向买受人支付合同违约金,土地利用年限自实际交付土地资源之日起计算。出让人推迟交货土地资源超出60日,经买受人催缴后仍无法交货土地,买受人有权利终止合同,出让人理应双倍返还定金,并退回早已付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其他部分,买受人同时可要求出让人赔偿责任。
6、出让人未能按期交货土地资源或交货新土地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土地资源条件或单方面更改土地资源适用范围的,买受人有权利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标准行使权力,而且赔付耽误执行给买受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土地利用年限自做到合同约定的土地资源标准之日起计算。
(十)争议解决
因履行合同规定发生争议,由异议双方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递交苏州市监察委员会诉讼。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加盟项目合乎公司战略规划,将进一步完善企业产能布局,扩展业务经营规模,扩大产能,融合企业项目研发网络资源,提高自主创新水准,更加好的吸引住杰出人才,搭建整体上的经营环境,达到企业未来市场拓展和市场开拓的需求,将有利于的长远发展。本协议的签订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企业2024年度的经营业绩不容易组成深远影响,对公司未来经营效益产生的影响需视合同的具体落实情况判断。
五、风险评估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面临宏观经济政策管控、市场形势、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不可控因素,可能导致该项目建成后存有延期、变动、中断或者终止风险。
(二)工程的风险性:工程建设时间比较长,项目建设进度、施工状况、外部环境的转变、别的不可抗拒因素等存在一定可变性。
公司后续将根据当地相关部门规定,积极主动推进项目建设执行等相关工作,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立即执行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报请广大投资者科学理财,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396股票简称:金辰股份公示序号:2024-084
营口金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公司诉讼结论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重审结束;
●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被上诉人;
●涉案的额度:6,535,647.00元/12,332,502.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表带来的影响:此次裁定为最终判决并已审理终结,企业将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判决执行问题进行相对应账务处理,最终影响状况以年度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营口金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近期各自接到江苏高级法院开具的案号为“(2024)苏民再215号”、“(2024)苏民再216号”的《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起诉基本概况
企业与苏州易事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易事达”)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书》,企业因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书》环节中就易事达一直未能向企业提供租赁房子的房屋产权证书等权利质押,造成企业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公司为苏州市工业园区老百姓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易事达也应该纠纷案件对企业提出诉讼。2021年3月,公司收到苏州园区老百姓法院一审判决结论,因为公司不服一审“(2020)苏0591民初3212号”、“(2020)苏0591民初2904号”的一审判决,同年同月企业依法对江苏苏州中级法院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0月,公司收到江苏苏州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结论;因易事达不服气二审“(2021)苏05民终5358号”、“(2021)苏05民终5359号”的一审判决,向江苏高级法院再审;2023年4月,公司收到江苏高级法院开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1544号”、“(2023)苏民申1720号”的《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高级法院开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1544号”、“(2023)苏民申1720号”的《民事裁定书》,获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分别在2020年5月26日、2021年3月9号、2021年3月24日、2021年10月20日、2023年4月8日、2024年5月28日公布于上交所网址(www.sse.com.cn)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示序号:2020-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17)、《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85)、《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39)、《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65)。
二、此次诉讼处理结果
企业近日收到江苏高级法院开具的《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案号:(2024)苏民再215号,判决如下:
(1)撤消江苏苏州中级法院(2021)苏05民终5359号民事诉讼裁定;
(2)保持苏州园区法院(2020)苏0591民初2904号一审判决。
如果企业未按照上述判决指定期内执行支付钱财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翻倍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95,795元、二审诉讼费用55,366元,总共151,161元,由易事达压力47,890元,由企业压力103,271元。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2、案号:(2024)苏民再216号,判决如下:
(1)撤消江苏苏州中级法院(2021)苏05民终5358号一审判决;
(2)保持苏州园区法院(2020)苏0591民初3212号一审判决。
一审诉讼费用223,325元、二审诉讼费用60,838元,总计284,163元由企业压力。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三、别的并未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
截至本公告日,我们公司及子公司不会有别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诉讼事宜。
四、此次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等的影响
此次公示涉及到的案子裁定为最终判决并已审理终结,企业将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判决执行问题进行相对应账务处理,最终影响状况以年度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五、备查簿文档
1、江苏高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再215号。
2、江苏高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再216号。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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