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9股票简称:华大九天公示序号:2024-025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不会有否定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属于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举办时长:
(1)现场会议时长:2024年6月25日在下午4:30
(2)网上投票时长:
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早上9:15至晚上3:00阶段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址:北京朝阳区利泽中二路2号A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法:当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节目主持人:董事长刘伟平老先生
6、大会的集结、举办与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公司股东参加状况
出席本次当场股东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意味着股权为95,719,618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7.6298%。
根据网上投票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44人,意味着股权270,678,59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49.8541%。
综上所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数为46人,意味着股权366,398,208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7.4839%。
进行现场和互联网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大会的企业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直接或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总共42人,意味着股权37,585,114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9225%。
2、除独董吴革老先生休假外,公司其他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印证侓师参加或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决议和表决状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表决通过如下所示提案:
1、逐一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允许362,450,25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8.9225%;抵制3,947,958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775%;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1.02、表决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允许362,450,25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8.9225%;抵制3,947,958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775%;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1.03、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允许362,450,25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8.9225%;抵制3,947,958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775%;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1.04、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允许362,450,25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8.9225%;抵制3,947,958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775%;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1.05、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允许362,450,25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8.9225%;抵制3,947,958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775%;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1.06、表决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允许362,450,25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8.9225%;抵制3,947,958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775%;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1.07、表决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允许366,395,308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92%;抵制2,90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8%;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四、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章懿娜、李思琪侓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做出如下所示法律意见:“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五、备查簿文档
1、北京市华大九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华大九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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