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0证券简称:三柏硕公告编号:2024-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荣海二路3号公司办公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现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希龙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孙丽娜女士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180,503,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4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80,439,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18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6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含网络投票),代表股份1,222,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子议案数共6个: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180,499,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8,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180,499,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8,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180,499,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8,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情况:同意180,499,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8,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180,499,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8,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180,499,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8,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列入本次会议逐项表决的上述6个子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499,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8,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9%;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闪闪、柴佳宁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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