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浙江日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贵公司”)
接受贵公司委托,国豪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4年11月15日在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日发数字科技园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上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上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日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对贵公司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我公司承诺:贵公司向律师提供的文件、陈述、说明完整、真实、有效,相关原件及上述签字、印章真实,所有足以影响法律意见的事实、文件均已向我公司披露,无隐瞒、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律师仅就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对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是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和提案中表达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只根据本法律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仅用于股东大会的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目的。本公司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与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公司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1.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2024年10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10月30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日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信息网上发布了《浙江日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联系方式和联系方式。
贵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核实,贵公司已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说明了网上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提案号、投票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会议召开与通知事项的一致性
经律师核实,现场会议的实际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在线投票平台,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上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律师核实,贵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在计算股份总数时应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即股东大会股份总数为788、128、171股。
经本所律师核实,贵公司共有498名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表270、860、465股,占贵公司表决权总数的34.3676%。其中,有2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了现场会议,代表261,219,598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443%;496名股东参与网上投票,代表9,640,867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3%。在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和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是指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496人,代表9、640、867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
经律师核实,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并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经律师核实,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逐项表决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网上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规则》和《网上投票规则》,并通过网上投票系统获得网上投票结果。
2、贵公司股东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督股东大会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核实,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投票情况:268、213、559股同意,2、390、356股反对,256、550股弃权,同意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总投票权的99.02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为:6、993、961股同意,2、390、356股反对,256、55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72.549%。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杭州)
负责人:严华荣律师:徐静:
潘远彬
2024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20证券简称:日发精机编号:2024-065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提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会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15日:00
网上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9:25、9:30-11:30和13:00-15:00;2024年11月15日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在线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在线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委托代理人投票)和网上投票中的一种投票方式。投票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2024年11月8日股权登记日
7、出席对象:
(一)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截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授权他人出席(授权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2),或在网上投票时间内参加网上投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日发数字科技园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参加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实施股份回购。截至2024年11月15日,公司股份回购期届满,累计股份回购12、117、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8、128、171股。
共有498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出席股东大会,代表270、860、465股,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34.3676%。其中:
1、现场会议
共有2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参加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261、219、598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43%;
2、网上投票
496名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代表9,640,867股,占公司投票总数的1.223%。
在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共有496名中小股东和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9、640、867股,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1.223%。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亲自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三、审议和投票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和网上表决的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情况:268、213、559股同意,2、390、356股反对,256、550股弃权,同意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总投票权的99.02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为:6、993、961股同意,2、390、356股反对,256、55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72.549%。
四、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由国浩律师(杭州)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投票程序和投票结算果实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通过的《网上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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