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1股票简称:裕同科技公示序号:2024-002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真正、准确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定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举办时长: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在下午14:30
(2)网上投票时长:
(a)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早上9:15—9:25,9:30—11:30;在下午13:00—15:00;
(b)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早上9:15—在下午15:00。
3、除权日:2024年1月9日
4、举办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石岩街道石龙小区石环城路1号企业三楼会议室
5、举办方法:当场网络投票与互联网投票选举紧密结合
6、召集人:董事会
7、节目主持人:老总王华君老先生
8、此次会议的召开合乎《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公司股东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69人,意味着股权697,037,279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74.9089%。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5人,意味着股权547,208,379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58.8071%。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64人,意味着股权149,828,9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16.101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5人,意味着股权152,638,617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16.4037%。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意味着股权2,809,717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3020%。
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4人,意味着股权149,828,9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16.1017%。
3、公司部分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企业聘请的侓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对各项提案展开了决议。决议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提高公司2023年度至2025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的议案》。
(二)提案的实际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提案的实际决议结果如下:
三、律师见证状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伦(广州市)法律事务所董龙芳、邓鑫上律师见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服务合同觉得: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规定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202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北京中伦(广州市)法律事务所关于企业202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广州市裕同外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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