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9证券简称:宁波建筑公告号:2024-080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和“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标准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南-上市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了核实,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验证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手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代理人;
(六)其他知道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期为: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11月29日,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披露前一天止。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况如下:
有关主体对上述交易出具以下承诺:
(一)励永良
针对上述交易情况,励永良为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出具了以下承诺:
“1、我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纯粹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况。
3、我没有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宁波建筑工程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没有获取或使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果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我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收入上缴宁波建工股票。
5、我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朱佳
朱佳是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师办公室主任邱松立的配偶。朱佳对上述交易承诺如下:
“1、我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纯粹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时,并不知道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也没有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况。
3、我没有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宁波建筑工程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交易行为,也没有动机获取或使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4、如果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我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收入上缴宁波建工股票。
5、我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郑兰
郑兰是宁波建工监事王磊的配偶,郑兰对上述交易承诺如下:
“1、我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筑工程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宁波建筑工程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我的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纯粹是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时,并不知道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也没有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况。
3、我没有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宁波建筑工程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没有获取或使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果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我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收入上缴宁波建工股票。
5、我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四)刘鹍
刘坤是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一级主管。刘坤对上述交易承诺如下:
“1、我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纯粹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况。
3、我没有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宁波建筑工程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没有获取或使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果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我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收入上缴宁波建工股票。
5、我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会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实,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说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也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实意见
经核实,法律顾问认为,在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检报告、说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在自检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也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宁波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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