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引力传媒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重力传媒
证券代码:603598
信息披露义务人:罗衍记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12层
股票变动性质:股票减少(协议转让)
签名日期:2024年11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缩写与本报告“解释”所述词语或缩写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报告由《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15号-股权变更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报告,其履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也不得与之发生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根据《收购办法》,本报告全面披露了重力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力传媒”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变动。
4、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以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力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份。
5、股权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中规定的信息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本报告中未列出的信息,并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规定,以下单词的具体含义如下:
特别说明:由于四舍五入,本报告中列出的数据可能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和尾数略有不同。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罗衍记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未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份。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合伙人情况:
2、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合创盛世未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国内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罗衍记先生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蒋丽女士是罗衍记先生的配偶,合创盛世是罗衍记先生和蒋丽女士共同出资的合伙企业。
第三节股权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1.权益变更的目的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迫切希望进一步减少个人负债,优化股东结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减少部分公司股份,同时引入认可公司增长价值的投资者。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罗衍记先生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引力媒体披露了协议转让的减持计划:罗衍记先生计划从2024年11月15日起通过协议转让减持不超过1450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40%。协议转让受让人与罗衍记先生无关,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罗衍记先生承诺依法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权变更完成后,减持计划将完成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力传媒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模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股权变更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罗先生持有上市公司99、246、3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6.97%;其一致行动人合创盛世持有2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45%。
股权变更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罗衍记先生持有85、746、3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1.94%;其一致行动人合创盛世持有2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的累计减持股份已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2024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罗衍记先生编制的《权益变动简报》。2024年11月16日,罗衍记先生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公司1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9%;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2、股权变更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
注:1.相关数据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不等系统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2.以现有总股本为基准计算上述表格比例。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罗衍记
乙方(受让人):上海迪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迪丰305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
引力传媒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598.SH,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201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总股本为268、462、900股。截至2024年9月30日,甲方持有目标公司99,246,300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36.97%。
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为甲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13.5万股。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029%。
(三)转让价格
1、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票转让单价按本协议签订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90%计算确定。标的股票转让单价为14.40元/股。据此计算,标的股票转让价为1.94万元。乙方应以现金全额支付给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标的股份转让登记完成前,如果标的公司实施股份交付、转让等股本变更措施,甲方应将由此产生的额外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无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对价。
2、支付转让价格
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标的股票转让价格:
(1)乙方应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1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票转让价首付款(¥110,000,000.00人民币1亿1000万元。;
(2)乙方应在标的股票登记转让至乙方证券账户后30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票转让价的尾款(¥84,400,000.00元人民币84,400,000元人民币。
3、协议的建立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然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4、重要承诺事项
乙方郑重承诺,乙方不得在本协议转让的目标股票登记转让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以任何方式减少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资本公积增加股本、分配股息、配股、增发等事项增加的目标股票)。自乙方证券账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乙方违反本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非法减持的收入属于重力媒体。重力媒体及相关方受到处罚或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5、签署协议的时间
双方于2024年11月16日在上海浦东新区签订本协议。
四、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情况说明
本协议的股份转让仍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手续前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目前,相关方正在准备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股权变更是否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注意相关风险。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权益的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具有无限销售条件的流通股。股权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105,74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9%,36,680,850股被质押和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3.66%。其中,罗衍记先生累计质押股份24549200股,累计冻结股份2131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4%;合创盛世质押的总股份为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目标股份无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双方行使股份表决权无其他安排。
六、股权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股权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的情况
2024年8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姜丽女士与上海泉桥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桥基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1.5万股无限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转让给泉桥基金。2024年9月30日,上述股份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转让手续。
除上述协议的转让和权益变更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签署前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披露其他信息,以避免误解本报告的内容,也不得根据适用法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和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协同行动人签署《简式权益变更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及备查文件放在以下地点供投资者参考:
引力传媒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12层
联系人:穆雅斌、刘畅
联系电话:010-875219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我(以及我的代表和机构)承诺本报告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罗衍记
2024年11月16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我(以及我的代表和机构)承诺本报告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北京合创盛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4年11月16日
附表:
简单的权益变动报告
填表说明:
1、对比表中列出的事项,按“是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注明;
2、对照表中列出的事项没有按“无”填写检查;
3、需要注明的,可以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多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提交股权变更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罗衍记
签字:
一致行动人:北京合创盛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签字:
签名日期:2024年11月16日
引力传媒有限公司
简单的权益变动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引力传媒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重力传媒
证券代码:60359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凯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凯丰30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91-393号(单号)4层
通讯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国展路839号华电大厦1003室
股票变动性质:股票增加(协议转让)
签名日期:2024年11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缩写与本报告“解释”所述词语或缩写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报告由《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15号-股权变更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根据《收购办法》,本报告全面披露了重力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力传媒”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变更。
4、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以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力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份。
5、股权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中规定的信息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本报告中未列出的信息,并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规定,以下单词的具体含义如下:
特别说明:由于四舍五入,本报告中列出的数据可能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和尾数略有不同。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如下:
近五年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未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1)上海奇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2)上海银行银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奇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奇峰305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未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1.权益变更的目的
股权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公司的投资价值,对公司的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力传媒的股份。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模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股权变更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股权变更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奇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奇峰305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1.5万股,占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5.02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4年11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罗衍记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基金管理人,通过协议转让,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13.5万股,占总股本的5.029%。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由0%改为5.029%。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罗衍记
乙方(受让人):上海迪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迪丰305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
引力传媒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598.SH,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201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总股本为268、462、900股。截至2024年9月30日,甲方拥有目标公司99、246、300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36.97%。
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为甲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13.5万股。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029%。
(三)转让价格
1、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票转让单价按本协议签订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90%计算确定。标的股票转让单价为14.40元/股。据此计算,标的股票转让价为1.94万元。乙方应以现金全额支付给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标的股份转让登记完成前,如果标的公司实施股份交付、转让等股本变更措施,甲方应将由此产生的额外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无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对价。
2、支付转让价款
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标的股票转让价格:
(1)乙方应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1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票转让价首付款(¥110,000,000.00人民币1亿1000万元。;
(2)乙方应在标的股票登记转让至乙方证券账户后30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票转让价的尾款(¥84,400,000.00元人民币84,400,000元人民币。
3、协议的建立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然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4、重要承诺事项
乙方郑重承诺,乙方不得在本协议转让的目标股票登记转让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以任何方式减少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资本公积增加股本、分配股息、配股、增发等事项增加的目标股票)。自乙方证券账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乙方违反本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非法减持的收入属于重力媒体。重力媒体及相关方受到处罚或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5、签署协议的时间
双方于2024年11月16日在上海浦东新区签订本协议。
四、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情况说明
本协议的股份转让仍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手续前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目前,相关方正在准备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股权变更是否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目标股份无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双方行使股份表决权无其他安排。
六、股权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除股权变动外,通过其管理的鹤峰30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必须披露的信息,以避免误解本报告的内容,也不存在其他应当依照适用法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信息披露义务人;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4、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单权益变更报告》。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及备查文件放在以下地点供投资者参考:
引力传媒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12层
联系人:穆雅斌、刘畅
联系电话:010-875219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我(以及我的代表和机构)承诺本报告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奇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4年11月16日
附表:
简单的权益变动报告
填表说明:
1、对比表中列出的事项,按“是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注明;
2、对照表中列出的事项没有按“无”填写检查;
3、需要注明的,可以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多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提交股权变更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奇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名日期:2024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598证券简称:引力传媒公告号:2024-0433
引力传媒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罗衍记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11月16日,重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重力传媒”)控股股东罗与上海白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峰基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无限销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29%)转让给白峰基金。
●本协议的转让受让人与罗先生无关。本协议的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如果交易最终完成,受让人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齐丰基金承诺:自本协议转让的标的股登记转让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齐丰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股(包括承诺期内因资本公积增加股本、分配股息、配股、增发等事项增加的标的股)。
●股权变更仍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完成,最终实施结果仍不确定。请注意投资风险。
1.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姓名(甲方):罗衍记
身份证号码:37292819**********58**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12层
本协议转让前,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9、24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7%,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受让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乙方):上海奇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06MA2AXFAE99
法定代表人:方骄华
通讯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国展路839号华电大厦1003室
1、上海奇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股权结构上海奇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上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
1.3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如下:
近五年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未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协议转让的受让人和主要负责人与罗衍记先生无关。
二是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罗衍记
乙方(受让人):上海迪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迪丰305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
引力传媒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598.SH,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201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总股本为268、462、900股。截至2024年9月30日,甲方拥有目标公司99、246、300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36.97%。
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为甲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13.5万股。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029%。
(三)转让价格
1、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标的股票转让单价按本协议签订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90%计算确定。标的股票转让单价为每股14.40元。据此计算,标的股票转让价格是多少?194.4万元人民币1亿9900万元。乙方应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标的股份转让登记完成前,如果标的公司实施股份交付、转让等股本变更措施,甲方应将由此产生的额外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无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对价。
2、支付转让价格
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标的股票转让价格:
(1)乙方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1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票转让价首付(1.1万元、1.1万元);
(2)标的股票登记转让至乙方证券账户后30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标的股票转让价款余额(84、4万元、8万元)。
3、协议的建立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然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4、重要承诺事项
乙方郑重承诺,乙方不得在本协议转让的目标股票登记转让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以任何方式减少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资本公积增加股本、分配股息、配股、增发等事项增加的目标股票)。自乙方证券账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乙方违反本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非法减持的收入属于重力媒体。重力媒体及相关方受到处罚或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5、签署协议的时间
双方于2024年11月16日在上海浦东新区签订本协议。
三、涉及后续事项
1、本协议的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本协议转让涉及的后续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述减持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上述股东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报告。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权益变动简报》。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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