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6股票简称:新的希望公示序号:2024-86
债卷编码:127015,127049债卷通称:期待可转债,期待转2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定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属于变动上次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举办时长:现场会议举办时间是在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在下午14:00;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早上9:15—9:25、9:30—11:30,在下午13:00—15:00;通过网络投票软件(http://wltp.cninfo.com.cn)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9:15-15:00。
召开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新的希望中鼎国际性1号院2楼会议室
召开方法:当场决议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会议主持:董事长刘畅女性
此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大会参加状况
公司股东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1,757人,意味着股权2,560,105,752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6.3183%。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3人,意味着股权2,458,836,877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4.0906%。根据网上投票股东1,754人,意味着股权101,268,875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2278%。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754人,意味着股权101,268,875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2278%。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意味着股权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754人,意味着股权101,268,875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2278%。
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或出席了此次会议。
二、提议决议表决状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决议和互联网投票选举相结合的,实际决议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有关发售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
允许2,548,49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5464%;抵制10,896,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4256%;放弃715,279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279%。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
允许89,656,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88.5335%;抵制10,896,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7602%;放弃715,279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7063%。
(二)审议通过了“有关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
允许2,548,674,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5535%;抵制10,689,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4175%;放弃741,932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29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
允许89,837,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88.7117%;抵制10,689,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5556%;放弃741,932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7326%。
(三)审议通过了“有关提升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信用额度及填补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书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
允许2,553,83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7550%;抵制5,414,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115%;放弃858,279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335%。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
允许94,995,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3.8054%;抵制5,414,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3471%;放弃858,279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8475%。
本议案关系公司股东回避表决。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1.法律事务所名字:北京市中伦(成都市)法律事务所
2.侓师名字:曹美竹、徐婧婕
3.总结性建议:企业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决议流程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合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定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加盖股东会公章的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成都市)法律事务所开具的关于企业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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