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1股票简称:视源股份2024-049
我们公司及全体公司监事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准确和详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州视源电子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职工监事就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下称“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展开了谨慎审核,现发布核查意见如下所示: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严禁执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具有执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遵照“依法依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根据民主程序征询员工意见,企业不因乱摊派、强制分派等形式强制性职工参加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企业不以持有者依此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个股提供贷款、担保以及其它任何方式的财务资助。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制订的拥有平均合乎《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持有者标准,合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持有者范畴,它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持有者的主体资格合理合法、合理。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台后,集团公司所有高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持有股票数量总计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单独职工拥有全部在存续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市场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总计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
四、企业决议此次持股计划有关提案的决策合理合法、合理,关联董事、公司监事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决议此次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时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执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有益于建立完善员工与所有者权益信息共享机制,改进企业治理能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企业竞争能力,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性、不断、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总的来说,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合乎《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允许公司实施此次股权激励计划。
广州视源电子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职工监事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41股票简称:视源股份2024-050
广州视源电子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关于企业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议案)合规的解释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准确和详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州视源电子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股东会制定了《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下称“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现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满足《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严禁执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具有执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此次股权激励计划遵照“依法依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根据民主程序征询员工意见,企业不因乱摊派、强制分派等形式强制性职工参加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企业不以持有者依此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个股提供贷款、担保以及其它任何方式的财务资助。
三、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制订的拥有平均合乎《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持有者标准,合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持有者范畴,它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持有者的主体资格合理合法、合理。
四、企业决议此次持股计划有关提案的决策合理合法、合理,关联董事、公司监事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决议此次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时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有益于建立完善员工与所有者权益信息共享机制,改进企业治理能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企业竞争能力,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有利于长期性、不断、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总的来说,股东会觉得公司实施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合乎《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
广州视源电子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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