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股票简称:ST宇顺公示序号:2024-045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实际、准确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不会有否定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长:
现场会议时长:2024年5月20日15:00逐渐
网上投票时长: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阶段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址:深圳南山区科苑大道北2233号新闻1号T1座21楼会议室。
3、召开方法:当场决议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4、会议召集人:企业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董事长嵇敏老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大会的集结、举办与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参加此次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意味着累计9人,意味着股权99,259,2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176%。在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直接或合计持有上市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之外的公司股东)7人,意味着股权2,88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93%。
2、当场列席会议状况
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意味着3人,意味着股权77,682,5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186%。
3、网上投票状况
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与互联网投票软件开展网上投票股东总共6人,意味着股权21,57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990%。
4、公司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董事长助理、企业聘用的见证侓师进行现场及腾讯视频会议方法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
二、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决议与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具体决议如下:
1、决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个人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经在2024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决议状况:允许78,553,1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9.1394%;抵制20,70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0.8605%;放弃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1%。
在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状况:允许2,884,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65%;抵制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决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决议状况:允许78,553,1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9.1394%;抵制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20,706,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0.8606%。
在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状况:允许2,884,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65%;抵制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决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决议状况:允许78,553,1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9.1394%;抵制20,70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0.8605%;放弃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1%。
在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状况:允许2,884,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65%;抵制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决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决议状况:允许78,553,1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9.1394%;抵制20,70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0.8605%;放弃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1%。
在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状况:允许2,884,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65%;抵制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决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决议状况:允许78,553,1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9.1394%;抵制20,70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0.8605%;放弃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1%。
在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状况:允许2,884,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65%;抵制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决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决议状况:允许78,553,1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9.1394%;抵制20,70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0.8605%;放弃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1%。
在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状况:允许2,884,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65%;抵制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决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决议状况:允许78,475,5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9.0612%;抵制20,70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0.8605%;放弃77,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783%。
在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状况:允许2,807,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7.3065%;抵制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77,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69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
决议状况:允许78,475,5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9.0612%;抵制20,70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0.8605%;放弃77,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783%。
在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状况:允许2,807,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7.3065%;抵制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77,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69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决议《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决议状况:允许78,553,1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9.1394%;抵制20,70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0.8605%;放弃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1%。
在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状况:允许2,884,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65%;抵制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中茂(上海市)法律事务所委任律师对此次会议进行了现场印证并提交了法律服务合同,觉得:深圳宇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列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宇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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