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701证券简称:卓锦股份公告号:2024-0433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诉讼阶段: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当事人的地位:原告涉及的金额:2.9万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本公司是本诉讼案件中的原告。鉴于本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本诉讼事项对本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水务公司”)的销售合同纠纷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案件编号为浙江0105民初9292号,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第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43
住所:浙江省三立时代广场701室,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卓未龙
被告一: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5MA494RTX2X
法定代表人:徐媛
住所:湖北省黄冈市习水县丁司龙镇安时大道(丁麻路口旁)
被告2: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7777
法定代表人:陈秀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69号
被告3:占杰涛,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住在武汉市洪山区罗狮路497号兰园3号楼602号,公民身份号:4211021960240430。
被告4:占晶,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31号17楼6号,公民身份号:421102198510257。
被告五:占伟,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118号78号楼1单元1301室,公民身份号:421102198011904
(二)事实和理由
2022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提供多级离心风机、数字汽车平衡等设备,采购总价2290万元,2022年12月10日前50万元,2023年3月10日前640万元,2023年6月10日前640万元,2023年9月10日前640万元,2023年12月10日前320万元。截至起诉日,2290万元已到期,但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未支付。《设备采购合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合同中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原告,直至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未支付全部款项。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延期支付的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每天按应付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
2022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二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占杰涛、被告四占晶、被告五占伟签订担保合同。被告二、三、四、五是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在上述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
1、命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采购款22,900,000元和524,156元(1年LPR的4倍暂计至2024年2月20日),总计23,424,156元;此后,违约金以22,900,000元为基础,从2024年2月21日到实际还款日,按1年LPR的4倍计算;
2、《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原告,确认被告未支付全部款项;
3、命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费由五名被告承担。
三、本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603000元,计提比例为70%。如果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被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详见公司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号:2024-016)
鉴于诉讼案件尚未判决,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是指公司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文转载于网络,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文章内容侵权、投诉举报投诉邮箱:Jubao_Times@163.com